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平凉市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平凉市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平凉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平凉市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凉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市政务公开工作,提高政务公开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共平凉市委办公室、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甘肃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在确定考核对象时,应列出被考核单位名称。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对市直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制和发布情况列入下年度考核指标体系。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下管一级。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市级政府部门(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对本级政府部门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各县(市、区)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建立完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机制,明确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情况;制定和组织实施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计划情况;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及检查落实情况。
(二)机制建设。建立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考核评议等工作制度情况;建立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审核及动态调整、发布管理等配套制度情况;健全解读回应工作机制、公众参与行政决策工作机制情况。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年度领导班子考核评价体系情况;定期组织政务公开业务培训等情况。
(三)主动公开。1.及时公开主动公开文件情况,具体包括:以政府或政府办印制的主动公开文件在市县两级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发布情况;以政府或政府办印制的主动公开文件在本单位网站专栏发布情况;以部门单位制定印发的主动公开文件发布情况。2.编制发布年度报告等情况。
(四)政策解读。主动公开文件(含“删减后公开”)发布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删减后公开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工作情况;采取图文并茂、音频、视频、动漫等多种形式进行政策解读情况。
(五)回应关切。落实回应主体责任,加强政务舆情收集研判,畅通报送渠道,及时回应群众和市场主体关切,正确引导舆论情况。
(六)公众参与。明确公众参与行政决策事项范围、规范公众参与方式、拓展公众参与渠道等情况。
(七)依申请公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等工作流程情况;依申请公开答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八)平台建设。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专栏设置情况;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内容保障、常态化维护情况;政务新媒体内容保障、常态化安全监管情况;市、县、乡三级政务(便民)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专窗)规范建设和运行情况。
第三章 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采取综合计分办法。市级政府政务公开考核由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每年根据政务公开工作重点任务制定考核工作方案,确定当年考核的量化指标及评分标准,明确考核方式方法,采用年度专项业务工作和日常工作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按照满分100分设置各自权重分值,其中:年度专项业务工作权重70分,日常工作30分。
第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程序:
(一)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牵头组成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小组;
(二)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小组成员单位应当包括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维管和网络(政务)舆情回应、监管单位;
(三)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结合年度工作要点和阶段性工作安排,制定详尽的考核方案,确定考核指标、明确考核内容、考评方法、赋分权重等;
(四)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向被考核单位下发考核通知;
(五)被考核单位根据考核通知开展自查,并按照要求向考核小组书面报告任务完成情况;
(六)考核小组采取读网检查、查阅资料、电话复查、视频查验、实地复核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综合评分提出初步考核等次建议,报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或政府分管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审定;
(七)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通报考核情况并向被考核单位书面反馈考核结果。
第四章 考核评分标准
第九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条 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当年考核中适当加分(加分一般不超过10分。加分后总分超过100分的,以100分计,相同得分下排名靠前):
(一)政务公开工作受到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表彰的,在总分基础上加1分。
(二)在市政务公开工作会议或领导小组会议上介绍经验、交流发言的,在总分基础上加1分。
(三)根据工作部署及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适时开展创新活动,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社会反映好、群众满意度高、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的,在总分基础上加1分。
(四)政务公开工作被国家级媒体宣传报道的,在总分基础上加1分;被省级媒体宣传报道的,在总分基础上加0.6分,被市级媒体宣传报道的,在总分基础上加0.4分。
第十一条 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当年考核中扣减得分: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行政复议纠错或行政诉讼败诉的,在总分基础上减2分;
(二)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出现重大错敏信息被国办信息公开办通报的,在总分基础上减2分;被省办信息公开办通报的,在总分基础上减1.5分;被市委网信办通报的,在总分基础上减1分;
(三)政务新媒体存在严重安全漏洞、非法链接或造成失泄密事件的,在总分基础上减2分;
(四)政策解读、回应关切不及时,出现偏差引发较大范围负面舆情的,在总分基础上减2分;
(五)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弄虚作假的,在总分基础上减2分。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年度考核结果报同级组织部门,作为各级政府和部门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评价体系相应指标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点对点向被考核单位反馈考核结果,责令限期整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被考核单位以考核反馈问题为导向,制定整改措施,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被考核单位违反政务公开相关规定的,由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进行约谈,责令期限整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在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评价中扣除相应指标得分。
第十五条 发现被考核单位问题,需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平凉市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甘肃省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社会评议,是指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及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坚持依法依规、公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评议,一般每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 全市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可与省上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同步进行,也可在省上评议结束后组织实施。
第二章 社会评议的内容及程序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开的内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是否全面、真实、准确、规范;
(二)公开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的时限要求;
(三)公开的方式、渠道是否畅通有效、便于公众获取相关信息;
(四)公开的制度是否规范健全、落实是否到位;
(五)依申请办理是否按法定时限答复,是否在规定外收取相关费用;
(六)政务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
(七)其他需要进行社会评议的内容。
第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拟定评议方案,确定评议的具体内容、评定标准、评议方式和评议人员等;
(二)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印发社会评议通知或在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场所等渠道发布社会评议信息;
(三)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社会评议;
(四)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汇总评议结果,确定评议等次;
(五)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向被评议单位书面反馈评议结果,并根据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社会评议的方式及结果
第九条 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方式:
公众评议。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开设评议专栏,征集社会公众评议意见或建议。也可委托社会机构或有关单位开展民意调查。
代表评议。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和有关专家进行评议。
第十条 社会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对社会评议不满意等次的、在社会评议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约谈责任人员,对涉及单位通报批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